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范文汇总五篇

2024-01-08   来源:模板

疫情,汉语词语,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较大范围内出现的较大型疫情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19,COVID-19)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范文汇总五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前后疫情防控工作要遵循“一停、二定、三化”的工作原则。

  1“一停”是指疫情未解除之前,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

  2“二定”是指定时和定人。定时是指根据培训机构复课前、复课当日、复课后三个时间段,各培训机构梳理工作准备内容,制定预案,确定各时段、各岗位职责的工作内容。定人是指因时因岗,确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人,落实每项工作的“管理员”。

  3“三化”是指网格化、清单化、责任化。网格化是指组建教学班级、培训机构、属地教育局的纵向网格。清单化是指做好一事一清单。责任化是指做到事事都有“管理员”,落实主要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保安、食堂工作人员等所有教职员工的工作责任,根据责任清单签订责任书。

  各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复课时间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同步。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复工(聚集办公),提倡电话、网络在线等形式办公。经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评估,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复工复课通知后,各校外培训机构完成相关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各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网络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需申领省健康码,作为其进入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凭证。凡获取省健康码绿码的,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返岗工作。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记录,以备检查。注重宣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员工、家长的疫情防控意识。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各培训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抽查。

  复工复课后,各培训机构要暂停使用空调,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做好日常性消毒,以清洁为主,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教学区域、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消毒记录。

  ▲开展手部卫生教育,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等。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的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申报。

  ▲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课学生追踪制度,有员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上学,停止培训,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

  ▲在属地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相关场所消毒。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用于暂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避免交叉感染。

【篇2】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一、压实责任,成立机构健康监测、卫生保洁消毒等专责小组,明确职责并做好培训演练。

  二、建立健全机构与医疗等卫生健康机构、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机构与家长及机构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三、建立员工招聘和学员招收健康监测制度。

  建立员工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掌握假期中本机构人员(含新招聘员工)的行踪和健康状况,了解患病人员发病情况;清查所招学员(包括新旧学员)的健康状况及疫情重点地区的旅行史。在复课前做好全员特别***,开展复课前14天的健康、可疑接触经历、旅行经历的摸查。

  如发现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且返回不足14天者,要引导其向所在地社区报告,按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所有外出或外地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返回居住地后应当居家隔离14天后,健康者方可返校。

  四、划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场所,设置机构内临时隔离室,用以发热人员转送前的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和隔离要求、转送方法参照本指引中的《学校设置新冠肺炎隔离场所工作指引》《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处置工作指引》,由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指导。

  五、立即启动进入机构体温检测制度和人员手部消毒,严控人员进出机构管理。

  六、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洗手液。

  七、全面做好机构的环境卫生与保洁消毒。

  (一)对机构全覆盖做好清洁卫生,整治卫生死角,进行鼠害监测和灭鼠。加大每天巡查清扫消毒力度和频率,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二)加强对机构物体表面和室内空气消毒。

  八、每天做好各类教学和生活以及各类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

  (一)保持自然通风,每天至少开窗2次,确保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法采用自然通风的,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二)做好机械通风相关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九、加强机构员工健康监护。若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戴口罩并及时就医,避免带病上班、上课。

  十、做好机构员工防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全体员工学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十一、做好机构防护物资储备。

  日常防控措施

  (一)***卫生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联系,明确机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机构门口开展体温检测,在机构门口加装洗手水龙头,或配备含醇免洗消毒剂,或配备简易的喷洒消毒器具,落实人员手部消毒工作,对有发热和咳嗽等症状者禁入机构。

  (三)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四)全面落实机构内的环境卫生与保洁消毒措施,由专职人员负责消毒,对课室和办公室做到一日一消,并做好消毒登记。

  (五)加强对机构内学员和教师的健康监控,如有发热、咳嗽、乏力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让其戴上口罩,通知学员家长,引导其到医疗机构就诊,如有聚集性症状发生,机构联系人***卫生院)联系。

  (六)加强机构内各场所的通风换气。

  (七)机构设置临时隔离室,要求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并提供水银温度计、外科口罩、洗手液、免洗洗手液(含酒精成分)等医疗用品和办公用品。

  (八)做好机构员工防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全体员工学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

  (九)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室内会议室、课室内人员密集空间,建议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疫情发生后的防控措施

  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教职工和学生时,须按照本指引中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处置工作指引》进行处置。

  需要做好防护措施

  1.全员摸底调查。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复工复课前组织全体员工、学员填报《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和学员健康申报表》,做好师生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

  2.场所清洁消毒。正式复课前,选用含氯类、过氧化物类等高效消毒剂或复合双链季铵盐类消毒剂,按照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对各类教学、生活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3.防控物资准备。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课前后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发热患者“临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办法、要求,条件允许的机构须在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临时隔离室”;要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做好应急处置预案。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等过程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过程,避免出现学员误食,杜绝中毒、火灾等事故发生。

  复工复课准备

  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以备检查。

  注重宣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学校、家长、社会的疫情防控意识。

  严格遵守复工复课时间

  1.复工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复工专指机构员工复工,不含学员线下复课。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申请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复工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

  2.复课时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复课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具体复课时间按省教育厅、市政府有关部署执行。

【篇3】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一、总体要求

  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物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与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指令和部署要求,落实复工复课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思想不松、要求不降,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课,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培训秩序。

  二、全面细致做好复工复课准备工作

  1.全员摸底调查。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返岗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以及我市防控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复工复课前组织全体员工、学员填报《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和学员健康申报表》(详见附件4),做好师生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

  2.场所清洁消毒。正式复课前,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省教育厅防控办《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浙教防控办函〔2020〕5号)要求,选用含氯类、过氧化物类等高效消毒剂或复合双链季铵盐类消毒剂,按照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对各类教学、生活场所和食堂进行全面消毒。

  3.防控物资准备。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课前后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发热患者“临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办法、要求,条件允许的机构须在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临时隔离室”;要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做好应急处置预案。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等过程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过程,避免出现学员误食,杜绝中毒、火灾等事故发生。

  4.实施“封闭式”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实施场所“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控人员进出,除员工、学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场所。所有进出培训场所人员(含保安、保洁等)均须落实“身份核实→扫码或亮码+测温→登记→放行”等工作流程。

  5.做好复课提示。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复课时间明确后,要通过“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学员和家长复课时间以及复课后应注意的事项,确保平稳有序复课。

  三、严格做好复课后疫情防控工作

  1.实施错时错峰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学员的人数,错时错峰安排培训场次和班级人数,切实防止出现校门口交通拥挤、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停止举办任何进培训场所的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日等活动。

  2.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除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内。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未取得健康码“绿码”的员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应予以劝返。相关人员须佩戴口罩,并严格测量体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疫情防控期间,对外地来杭学习考察的团组,应婉言拒绝或请其推迟来杭。

  3.严格卫生消毒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试行)》(浙教防控办函〔2020〕6号),每天对培训场所实施消毒。实施消毒处理时,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妥善保管消毒剂,明确标识,避免误食或灼伤。每天做好各类教学、生活及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所有教室内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暂停使用。

  4.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现有的官网官微、走廊宣传栏等平台,普及卫生保健常识,依法依规开展科学防控。组织员工和学员学习省教育厅防控办《校园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师生个人防护要点指南》(浙教防控办函〔2020〕3号),指导员工和学员加强个人防护。要求每一名员工和学员养成勤洗手习惯,严禁随地吐痰,注意咳嗽、打喷嚏时的卫生礼仪,人际交谈应保持适当距离。

  5.建立缺课登记追访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岗到课的员工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对缺勤、请假、早退的员工和学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了解其身体状况,进行情绪安抚,提出健康建议,并记录、汇总相关情况。

  6.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若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疑似患者,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详见附件6),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联系当地卫生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严格遵守复工复课时间

  1.复工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复工专指机构员工复工,不含学员线下复课。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的“六个到位”要求,且通过“杭州市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数字平台”复工申请核准的,即可有序复工,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申请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复工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

  复工不等于线下复课。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校外培训机构可利用复工时间做好线下复课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不得擅自提前进行线下复课。

  2.复课时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复课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具体复课时间按省教育厅、市政府有关部署执行。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构筑起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健全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尽快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培训场所日常筛查机制、疫情防护措施、疫情处置机制,将防控工作抓实抓细。

  3.加强联防联控。要建立与政府、医院、社区、家长等多级防控工作网络,各培训机构应及时掌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同配合。

  4.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在复工复课前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查暗访,重点加强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如与省、市疫情防控的最新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则按省、市最新部署和要求执行。

【篇4】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超前教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工作分工

  (一)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形成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通过电视公告、走访调研、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公示监督阶段。对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形成合力,环环相扣抓落实。

  (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

  (四)强化宣传,树立正确教育观。治理与宣传相结合,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篇5】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模板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迅速遏制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内外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完善机制、督查指导、全面整改等措施,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

  二、治理任务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发展规律,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社会反响强烈。为此,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

  1.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对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未取得证照的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违规开设课程的培训机构。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违规招生的各类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治教不严的各种乱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目标

  1.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其立即停办整改。加强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方面的督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规范培训机构。坚持疏堵结合,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通过整治达到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目标。

  3.提升办学(办班)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全市各中小学校和培训机构能够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杜绝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杜绝培训结果与升学挂钩。

  4.强化服务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5.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安全保障、培训内容、教学实施、师资情况、日常监管等提出要求,形成常态化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

  四、治理分工

  1.党政统一领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市指导县实施,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和教师存在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安全隐患较大、违规行为突出的机构,有意瞒报不列入《黑名单》的,要严肃处理。

  3.强化部门责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和信息反馈。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探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政策。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各级民政、人社、工商等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联合牵头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整治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中遇到的阻挠执法行为。消防支队依法查处关停有严重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食药监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食品安全隐患查处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联席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具体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效果。

  2.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印制板面、宣传页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违规违法办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专题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小学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全体教师自觉遵规守纪,抵制校外违规培训。有效开展自查,查是否有“非零起点教学”、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教育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引导、诱导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到培训机构授课,不与培训机构联合违规招生,自觉接受监督,杜绝所有明确禁止的不良行为。

  4.开展普查。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含民办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活动,初步掌握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掌握公办学校教师直接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参考依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责任人,核实后严肃处理。

  5.拉网排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教育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培训结果与入学挂钩等不良行为,为集中整改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强力整顿规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2.全面深入督查。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依法治教。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校个别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公开治理结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定期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情况,及时公布具备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依法取缔的培训机构名单,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抵制无证办学机构,有效遏制无证办学机构生存空间。

  第三阶段,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推广落实课后延时服务,逐步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教育三项治理”联席办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难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建立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取缔。要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级监管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利用学校家长委员会组织,征集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市民观察员,及时发现举报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以及培训机构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查处解决。

  4.创新课后延时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课后延时服务管理,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认真落实课后延时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从源头上解决学生课后参加校外培训的难题;二是向社会购买课后延时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5.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要按照中小学核心素养要求和课程标准,加强学校课程管理和检测,促进学校质量提升。

  6.持续督查长期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培训市场进行督导检查,分析研判培训市场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针对错误倾向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联席办统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优势,积极形成依法行政、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有序进行,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联席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督查,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推进情况报市联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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