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精选四篇

2023-12-14   来源:村民

章程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精选四篇,欢迎品鉴!

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店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

  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新店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店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

  (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 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安海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安海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

  (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

     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

    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进取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进取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月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2021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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