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锦集6篇)

2023-12-13   来源:村民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锦集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1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第二篇: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100字

  有关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是什么?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第2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月日×***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 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生育要计划        村民自治化

《章程》已规定    遵照来执行

签订协议书        村民来监督

男女要结婚        必须够年龄

带上服务证        查孕又查病

一孩生育完        间隔满四年

再生要申请        准许方可孕

绝育纯女户        奖励又扶助

男女都平等        不要嫌女婴

务工去挣钱        证件要带全

及时返孕单        时常记心间

绝育没有搞        五户要连保

按时搞“三查”    谁也不说啥

如果不孕检        必定交罚款

人人都自觉        社会就和谐

巩固合格村        你我都有功

第3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第4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    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生育要计划        村民自治化

《章程》已规定    遵照来执行

签订协议书        村民来监督

男女要结婚        必须够年龄

带上服务证        查孕又查病

一孩生育完        间隔满四年

再生要申请        准许方可孕

绝育纯女户        奖励又扶助

男女都平等        不要嫌女婴

务工去挣钱        证件要带全

及时返孕单        时常记心间

绝育没有搞        五户要连保

按时搞“三查”    谁也不说啥

如果不孕检        必定交罚款

人人都自觉        社会就和谐

巩固合格村        你我都有功

第5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2020年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说明:本章程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

***村2020年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第届村委员会第次村民会议年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

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

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节村民

第十七条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

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村干部

第十九条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名,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三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三节村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有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

第四节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暂住满一年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路、建桥、办电等。

第三十条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五节生产服务

第三十一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

(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六节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的职责: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

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第七节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八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条严格加强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

第二节村风民俗

第四十一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四十二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第四十三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后一律火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

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

第四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八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做好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邻里关系

第五十二条邻居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谦让。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邻里发生纠纷,力争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于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党在三农方面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人人爱国守法。

2、坚持村民自治,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办好村民法制学校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行依法治村。

4、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导向,种好责任田,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家庭副业,支持集体经济建设,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税费,齐心协力奔小康。

5、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种植产量,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6、严格土地管理,不私自出租、出卖和挖土抛荒,不违章占地建房,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农户承包土地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备案。

7、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杜绝无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8、讲精神文明,遵守社会公德,拥军优属,扶贫帮困,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开展好“六爱四评”、“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创建评比活动。9、维护社会治安,不打架斗殴,不辱骂、诽谤他人,不扰乱乱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建设平安村。

10、讲科学、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小办。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严禁土葬,严禁装棺重葬,严禁不文明送葬行为。

11、爱护集体财产,爱护公益设施,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

12、清洁河道、清洁渠道、清洁家园、清洁生产,保护集体绿化带,搞好家前屋后绿化,美化环境,讲究卫生。

以上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监督实施,模范执行以上规定的村民将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或教育制止、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6篇: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进取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进取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月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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