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三篇】

2023-12-13   来源:村民

民约,读音mínyuē,汉语词语,意思是人们约定共同遵守的契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1

  总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2021年《村民自治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第二篇: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100字

  有关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是什么?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二条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七条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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